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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体育赛事报道中使用GIF动图和静态截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来源 |知产宝

——上诉人广州网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体育赛事报道中使用GIF动图和静态截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网某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1.为报道体育赛事新闻,在文章中插入少量比赛图片,从使用目的上属于不可避免地再现,从使用程度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2.涉案GIF动图、静态截图的使用属于转换性使用,不会导致新作品和原作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没有任何替代效果。3.列举的18篇文章中的全部动图的时长占所涉节目视频时长的千分之一点三,而该些文章的原创文字共21781字,动图的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4.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与使用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毫无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符合立法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2)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3)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4)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5)是否影响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中央电视台经授权在中国境内(包括澳门但不包括香港和中国台北)独家播放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该视听作品一经播出即已公开发表,任何人均可以在公开场合获得此作品。单纯使用文字对体育赛事进行报道,亦可实现其报道目的。 网某公司使用涉案GIF动图和静态截图,并不是单纯地对体育赛事进行报道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他人作品或电视,而是有意地截取他人作品或者电视中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和吸引公众眼球。 网某公司在使用涉案GIF动图和静态截图时并未指明权利人名称亦未采用有效方式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用作品的权利人信息。涉案文章发布时间与赛事直播时间 几乎同步或者在赛事当天发布, 网某公司的使用行为影响了央视国际公司对东京奥运赛事节目及其电视的正常使用,虽然赛事直播与图文直播的表达方式不完全一致,但 网某公司 对涉案东京奥运会体育赛事节目及其电视进行截图并使用的数量较多,特别是对赛事关键环节、核心部分的截取,其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足以认定网易公司的使用行为影响了央视国际公司对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及其电视的正常使用,对央视国际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综上所述, 网某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但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可以作为判断其行为性质的因素。在2021年7月20-22日期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版权局均发布关于东京奥运会版权保护的声明;2021年7月22日,中国版权协会主办关于东京奥运会版权保护工作协调会, 网某公司曾派员参加此会议。 网某公司对东京奥运会赛事的版权保护情况是知悉的,其在明知中央电视台在境内对东京奥运会赛事享有独占传播权利且明确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赛事内容的情况下,仍采用截取GIF动图、静图的方式使用东京奥运会赛事内容,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 网某公司在部分涉案文章中同时使用了视觉中国的图片,亦确认该些图片系其购买取得,由此可知 网某公司明知东京奥运会赛事的素材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方可使用。 网某公司应当对其同类行为应当保持一致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相同情况下, 网某公司却以涉案GIF动图的时长较短、数量较少为由主张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网某公司主张对涉案72篇文章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单独审查,部分动图或静图的内容并不是赛事的核心部分,涉案动图在文章中所占比例小。东京奥运会是一个持续性体育比赛运动会, 整场运动会可以视为一个整体,每项赛事可以视为运动会的组成部分,故对涉案72篇文章中使用GIF动图及静态截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可以进行整体考虑。网某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展开全文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5884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民终947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江闽松审判员郭小玲审判员彭 盎

法官助理

汤家丽

书记员

郭莉蓉赵国凯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网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1030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0元;二、驳回央视国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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